基金相關政策
安本標準基金(「本基金」)
最新頒布的FATCA及確認全球中介機構識別號碼(「GIIN」)
本通知載有關於201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美國稅務條例的重要資料:
a) FATCA的背景
整體而言,美國的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內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訂明非美國金融機構須就特定美國來源收入(包括股息及利息等其他 類別收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資產所得款項向美國聯邦政府作出申報及繳付預扣稅。上述規定旨在要求特定美國人士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稅務局」)申報他 們所直接及間接持有的特定非美國帳戶及非美國實體。假如上述人士未能提供所需資料,則可能需要繳付30%的預扣稅,而上述規定適用於2014年6月30日 之後的付款。
b) 如何適用於安本標準基金
本基金在盧森堡註冊,當中一些子基金以代名人帳戶方式向香港投資者發售。為了遵守FATCA的規定,盧森堡已經與稅務局訂立跨政府協議,預期香港也 快將訂立相關協議。FATCA將在新的當地稅務法規及申報規定下執行。本基金將會遵守相關規定。為了履行FATCA所訂明責任,本基金可能在適當時間要求 投資者提供額外資料。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本基金的盧森堡管理公司)已註冊成為所有安本標準基金的發行機構。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的GIIN是MVNN3A.00000.SP.442。
本基金在香港營運所涉及安本實體的GIIN是:
Aberdeen Nominees Services Limited - N3BY5Q.00050.ME.344。
c) 安本基金投資者需要知道的重要資料
我們強調美國人士須要遵受關於持有本基金股份的一般限制。上述限制已詳列於本基金的招股說明書摘要及/或基金文件。即使身為美國人士的投資者已經提供文件證明其已遵守美國的稅務要求,仍然受到上述限制所規限。 閣下可能需要履行FATCA所訂明的責任(或當地相應法例所訂明的責任)。閣下有責任遵守FATCA的任何要求。
如閣下對根據FATCA需要履行的責任有任何疑問,應該諮詢閣下的專業顧問。
d) 提醒投資者更新資料
如閣下於申請表格所提供的資料有所改變,請通知安本香港有限公司或閣下透過其買入本基金單位的分銷商,也必須持續更新資料。
有關本基金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招股說明書摘要及基金文件。
安本香港有限公司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 (「本公司」)已批准這項酬金政策聲明(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並且聯同安本資產管理集團的公司(「安本」或「安本集團」)的酬金政策(集團酬金政策)一併採用。安本的集團酬金政策已符合《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的規定。
本公司相信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
- 符合 UCITS 酬金守則;
- 符合並且促進完善的高效風險管理;
- 並不鼓勵承受跟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 跟 UCITS V的構成文據不相符或本公司管理的 文UCITS(「基金」)的招股說明書不相符的風險;及
- 並不削弱我們以最符合每項基金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職責。
安本相信,回餽僱員作出的貢獻是招募及挽留團隊人才的關鍵。
酬金原則
安本的集團酬金政策反映本集團的酬金原則,並且是旨在:
- 將僱員的利益跟公司、基金、業務、股東及其他持份者的可持續長遠利益掛鈎;
- 專注於表現相關的支付(包括公司及個人層面),但同時強調並非藉著承受超出安本、本公司及其基金的風險胃納的風險以爭取表現;
- 促進完善的高效風險管理,並且杜絕超出安本承受能力的風險,同時顧及公司及其基金的投資取向;
- 採取措施避免利益衝突;及
- 發給在資產管理行業屬合理及具競爭力的固定酬金和回餽奬勵。
酬金管治政策
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 PLC 的董事會成立了運作層面包括整個集團的酬金委員會。酬金委員會負責:
- 審批酬金政策
- 審批高級行政人員的酬金方案
- 釐定任何年度浮動酬金支出池的規模
- 審批奬勵計劃的設計
- 審議某些僱員的招聘及冗餘
酬金委員會至少由三名人士組成,全部是 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 PLC 董事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酬金委員會由外間的酬金專家顧問提供獨立意見,並按正式的職權範圍運作,職權範圍將每年予以檢討。酬金委員會的現行組成及職權範圍可以在安本的網站查閱。
酬金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審議整個集團(包括本公司)的酬金事宜。集團風險主管(及公司董事會下負責整個集團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酬金委員會提供適當意見,讓委員會作出酬金決定時能夠計及安本、本公司及其基金的風險承受能力。
集團風險主管至少每年獨立檢討集團酬金政策及其實施,以確保政策配合完善的風險管理。
監督職能方面,本公司採用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的一般原則,並且不時予以檢討,此外亦負責實施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以確保這項聲明跟當地的規管規定相符,並且不承受超出管理基金的風險承受能力的風險。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的實施至少每年接受中央和獨立的內部檢討,以確定是否符合本公司就監督職能而訂定的酬金政策及程序。
本公司透過酬金委員會釐定所有 UCITS V 經鑑識人員的酬金和採取的措施,以監察這項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的應用。
酬金及福利的釐定
誠如上文所述,本公司透過酬金委員會釐定集團酬金政策及管治架構下的酬金。在這項實施於整個集團的政策下,酬金及福利是根據以下各項來釐定:
底薪
底薪按年檢討,檢討時會考慮市場薪金水平、集團業績、個別僱員的表現、責任變動及整體僱員人數的增幅。
福利
現時,集團向僱員提供多項適合當地市場的附帶福利,例如:醫療保險、傷殘保險、人壽保險、有薪假期,及國際醫療實益援助(若適合)。
退休金
僱主向指定退休安排供款或支付相等的現金津貼,視乎相關國家的正常做法。(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早終止公司收購帶來的承傳指定實益計劃所產生的一切未來權責。) 並無支付酌情退休實益。
浮動支付
所有僱員均參與的集團浮動酬金支出總池每年由酬金委員會審批。總池的上限一般不超過發放花紅之前的營運利潤的 25%,惟在特殊情況下容許調高上限。
支出池是根據多項跟集團策略掛鈎的關鍵績效指標訂定,藉此對集團的業績作出全面的評估。酬金委員會每年檢討關鍵績效指標,以確保其能夠繼續反映業務的優次。
安本並不發放按年度收益計算的個別回報奬勵。相反,回報奬勵乃根據多項因素酌情建議,包括多年來的表現及非財務衡量指標,例如團隊合作、合規和風險意識。
個人的年度浮動支付有很大比例可能會延遞至股份或已正確配合有關 UCITS 的風險性質的他類似工具。
附帶利息或類似安排
在少數情況下,集團可能會同意有限度附帶利息或類似安排,藉此將僱員某個比例的酬金跟某基金的表現掛鈎。這幾乎全部是因應投資於基金的客戶的要求作出,以確保符合權益。該類安排會接受特定檢討,以確保任何該類安排都不會鼓勵承受不適當的風險。
遞減/懲制
遞減/懲制原則適用於浮動支付計劃。這樣,酬金委員會可以在發生績效失實陳述或誤導陳述、風險管控嚴重失效或個別僱員嚴重行為不當等罕有事件時,得以討回任何未既得浮動支付的延遞款項。
保證浮動酬金
保證浮動酬金屬非常規性質,僅限於新員工聘請情況下,並且僅適用於第一年僱傭期。
UCITS 經鑑識人員
被視為 UCITS 經鑑識人員的僱員,是執勤活動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風險承受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一類僱員。
UCITS 經鑑識人員包括:-
- 高層管理人員
- 風險承受人員
- 執行管控職能的人員;及
- 按總薪金計算跟高層管理人員和風險承受人員的薪級相同的任何僱員,以及執勤活動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風險承受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一類僱員。
管控職能
負責執行管控職能(例如風險、合規及內部審計),並且為確保獨立性而在監督的業務單位以外享有管理架構職能的僱員。內部審計職能包括獨立評估財務風險、管控框架、業務策略及營運模式,因此環球內部審計主管是直接向審計委員會主席滙報。審計委員會主席負責審批環球內部審計主管的薪金和績效評核。 集團風險主管須向風險委員會滙報。集團薪金委員會負責最終批核整個檢討,包括高級人員、風險管理及合規職能(屬於管控職能)。本集團酬金政策政適用於 UCITS 經鑑識人員(包括管控人員)。誠如本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所註明,集團酬金政策的元素可能會予修訂,以配合 UCITS V。管控職能的浮動薪金視乎有關人員的職效評核註明其在達致職能目標方面的成果。
引用
UCITS V 指令適用於 2016 年 3 月 18 日之後的首個全績效期。由於薪金績效年度是由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因此首個期全績效期將於 2017 年 1 月 1 日開始。
UCITS V 指令包括的薪金適用於薪金的所有固定及浮動成份,包括工資及酌情支付。
UCITS V 薪金原則適用於:
- 本公司支付的任何類型福利;
- UCITS 本身直接支付的任何金額,包括支付予 UCITS 經鑑識人員的績效費;及
- 任何轉讓予 UCITS 經鑑識人員的 UCITS 單位或股份。
個人對沖
UCITS 經鑑識人員不得削弱 UCITS 薪金守則的風險配合效應。個人對沖策略、薪金相關保險或債務相關保險不得納入薪金內。
2016 年酬金政策檢討
在 2016 年,安本擬檢討其酬金政策,以納入這份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以確保其符合 UCITS V 指令及 ESMA 根據 UCITS V 發出的薪金指引(「ESMA 薪金指引」)中的薪金規定。
作為這項檢討的一環,集團會鑑識能夠對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風險承受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個別人員(「UCITS 經鑑識人員」)。
在經修訂的政策下,可能會對這些個別人員的薪金結構實施更嚴格的規定,以配合 ESMA 薪金指引註明的規定。執筆之時,ESMA 尚未就這些規定的發表最終指引。
集團酬金政策和 UCITS V 酬金政策聲明一經完成檢討,將提交薪金委員會審批,然後由本公司的董事會審議和採納。經修訂的 UCITS V 酬金政策會於適當時候在安本的網站發佈。
現行的集團酬金政策可因應要求提供。